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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法官之“无良”审判大揭秘

之一:瞒天过海

 

  瞒天过海是36计中的第一计,这一计的产生本是出于一次善意的欺骗,但后来却被演变成为了达到目的而采用的阴谋。
  瞒天过海在现代的司法活动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运用。
  1、法官故意将法律文书送到当事人不可能收到的地方,制造公告送达的条件和理由,以便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认真履行审判职能”。
  实例介绍:“(1999)越民初字第329号”“(1999)越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黄某、蔡某诉被告金吉利民事案件,就充分利用了这一“瞒天过海”之计,最终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被告金吉利住所地是:绍兴县鉴湖镇横桥村;法律文书的送达地是绍兴县鉴湖镇蔡江村,因蔡江村没有金吉利这个人,后公告送达。



(1999)越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诉讼案


被告金吉利的真实地址:横桥村(截图

 

 


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蔡江村(截图


越城区人民法院的缺席审判(截图

 

  2、法官充分行使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进行暗箱操作,充分的贱卖当事人的巨额财产
  实例介绍:“(1999)越经执字第527、1914、1915号”民事裁定,将一幢建筑面积约600平米的五层别墅以14万2千多元(内还包含建房地基费4万)的贱价变卖给徐某,徐某的丈夫沈某用伪造越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串通派出所伪造农业户口及家庭人口证明,将此别墅易名之王某(王某系徐某的婆婆)名下其中又一次的将“瞒天过海”之计发挥到极致。被执行人金吉利建造的一幢建筑面积约600平米的五层别墅,在不知不觉间被易主王某(见附图)。

插图


以10万余元的超低价充分贱卖的五层别墅

 



被充分贱卖的五层别墅的裁定书:527、1914、1915号(截图)

 

 


被充分贱卖的五层别墅的裁定书的内容(截图)

 

 


为了领取土地使用证伪造的527、1914、1915号裁定书(截图)

真假二份裁定书内容除1999变成1998以外完全一致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相关条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此案目前正在申诉当中,案件当事人金吉利期盼能早日见青天,结束漫长的维权路。

 

附:金吉利申诉材料

  近日,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横桥村金吉利因就标题所述情况向浙江省高院及绍兴市中院的投诉,经越城区法院复查后答复“执行程序并未违法,不影响对本案的实体处置”。但事实究竟如何?为回应越城区法院 2009年1 1月9日的这份答复,金吉利愤而按程序向上级各有关部门申诉。金吉利为陈述自己的理由成立,将经办法官王幼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事实一一列举:
   一、法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事实:
  1、未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到位给本人或同住的成年家属,启动变卖程序及签发变卖裁定的理由即本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无事实依据而不成立,违反实体处置原则,剥夺本人依法可用钱款清偿债务的权利。
  2、滥用职权,以法院的名义委托不具民居建筑物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 该评估机构是绍兴市乡镇企业产权事务所。该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上所附的资格证书上所注明的评估范围为“清产核资财务、业务培训、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基建预结算审计、财务审计。兼营业务:技术咨询,由此造成如下疵漏:按规定,评估财产应列清单,本案标的物是房屋,则应列出各楼层的结构、面积及金额,但因评估人员不懂业务, 评估报告中不列清单,致使框架结构136㎡的地下层没有被评估价值,造成评估结论远远低于造价的后果;不懂程序规定,现场丈量面积时不通知本人人或家属到场;评估报告上必须签名盖章方为有效,但该评估报告上没有评估人员签名盖章,应属无效。
  3、从收到评估报告到变卖成交的长长6个月另6天(离变卖裁定签发是6个月另8天) ,没有将评估报告送达给本人或成年家属,故意剥夺本人对评估内容及价值的异议权。
  4、变卖实施之前故意省略告知义务,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及优先受让权。该告知义务概括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卖时,必须在实施之前书面通知当事入;书面通知的内容应载明评估价值,给予当事入优先受让权的考虑,但因法官既没有签发书面通知,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直至变卖成功,当事人均不知情。
  5、整个变卖过程程序违法。法官没有以法院的名义发布变卖公告, 没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价,完全由法官私下暗箱操作, 1999年12月16 日,城镇户口的徐杏英按照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的评估价值,将142839 元打入法院的执行帐户,完成了变卖过程。两天后的1999年12月18 日,法官便以法院的名义作出上述变卖裁定。
  6、为达到瞒天过悔的目的,法官仍不将变卖裁定寄达或送达到本人及家属且有土地权属证的实际居住地,而是张贴在未住人的相距2公里远的上述未竣工别墅里。一直到买受人徐杏英将包括136㎡的地下层及114.8㎡ 的两排披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本人才发觉自己建造的房屋己易主,才从村委主任处复印了变卖裁定,从而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7、法官将己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评估的价值,作为变卖的依据,明显违反规定。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日期是1999年6月9日,评估报告出具日期是第二天即1999年6月10日,评估报告注明的有效期是半年,即:到1999年12月9日失效。而被控告人1999年12月16日通知徐杏英交款完成变卖程序,显已超过有效期。
  8、法官篡改评估报告评估价值的含义,使本人多蒙受直接损失4万元。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142839元,明确注明“不含土地”,但变卖裁定中却括号注明(含金吉利在棋桥村预交土地费用4万元在内)。
  9、法官不执行本人有土地使用证的现住房屋,却要变卖未补领审批手续的房屋,亦于沾不衍。
   二、同时,金吉利认为自己蒙受的直接经济已高达40万元,与法官的错误执行有关
  1、少评估108633元评估机构法官将框架结构的三层三间别墅的建筑 面积单方丈量建筑面积为377.881㎡,不列搂层的面积及不分单价总评估为 142839元,但漏评估2136㎡框架结构的地下层以及东面及北面的114.8m 附屋。徐杏英获得变卖裁定后,同时将地下层及附屋出租(北面的附屋还拆除了几间)。因此地下层及附屋漏评的事实清楚。整幢别墅及附屋的当时造价,仅钢材、水泥及工价,本人就支付了30多万元。框架结构的三层三间的评估价142839元本来就明显偏低,再加上漏评的地下层及附房,至少少评108633元(即使认可三层三间建筑面积为377.88㎡,加上漏评的地下层136㎡,再加上漏评的东面披屋50.4㎡<4.2㎡X 12㎡> ,再加上北面披屋264.4㎡ <6㎡X 3.8㎡2X3>,建筑面积总计为628.68㎡,如按当时平均最保守的每㎡ 400元计,也有251472元可评)。
  2、买受人徐杏英将628.68㎡的房屋分租入1 1户人家,年获租金3万元,10年获利30万元,该数额也属本人蒙受的直接损失。
  三、越城区法院对买受人徐杏英(丈夫沈大峰)为骗领土地使用证而篡改伪造法院裁定书的行为,发觉后保持沉默,十分反常,与绍兴市国信公证处发觉有人伪造该所公证书便立即向警方报案的积极行为相比( 2009 年12月2日绍兴晚报第5版报道),发人深思。
  此致
     敬礼
                     金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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